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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捕鱼机”获利 游戏厅主被判3年

A-A+2014年12月16日10:40泰州新闻网评论

  姜堰一男子在自己经营的游戏厅内购置6台“游戏机”,实为“捕鱼赌博机”,获利3万余元。近日,该男子因“开设赌场罪”获刑。 

  据介绍,尤某是一名退休人员,在姜堰城区新开了一家小型游戏厅。不过,进去玩的人不多,一个月下来赚不了几个钱。 

  一天,尤某听人说,现在流行一种叫“捕鱼机”的游戏机,很有玩头,玩家上瘾后,很舍得花钱。尤某心动起来,一下子买了6台“捕鱼机”,放在游戏厅的醒目位置。 

  这种“捕鱼机”的玩法是,用数十元购买一万“分”,再用一定的分数换成渔网、渔船等捕鱼工具,不同的“工具”所花的“分数”也不同。这些“捕鱼工具”有不同的威力,每捕一条不同的鱼,又会获得不同的“分数”。最后可用获得的分数再换钱。 

  对于玩家来说,这个“游戏”很刺激。赚钱的越想赚,赔钱的想扳本。很快,尤某的生意好了起来,不久便赚了3万余元,这是他当初开游戏厅时想也不敢想的。   

  “尤某的‘捕鱼机’实际上是游戏赌博机。”姜堰法院一名法官说,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相关规定,获利3万元以上的,即为开设赌场罪中的严重情节。  

  近日,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3万元罚金,“捕鱼机”也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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