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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一市民豢养宠物猕猴遭执法收缴

A-A+2014年7月16日09:59泰州日报评论

  6月29日,兴化市林业行政执法大队将收缴的一只小猕猴送到泰州市动物园。

  这只小猕猴体长40多厘米,年龄2岁左右。兴化市民陆某把它作为宠物饲养了一段时间。接到市民举报,兴化市林政执法大队上门调查,因陆某没有办理驯养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收缴了这只宠物猴。

  猕猴别名黄猴、恒河猴、广西猴,是中国常见的一种猴类。它适应性强,容易驯养繁殖,生理上与人类较接近。

  如今市民养宠物早已不再局限于先前的猫、狗、鸟、鱼等,蜥蜴、蜘蛛、乌龟等野生动物成了另类新宠。但猕猴不能作为宠物养在居民家中。

  “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没有国家批准的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居民不允许私自驯养。”市林政站站长陈强说,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猎捕、买卖、驯养繁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陈强告诉记者,市民把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时,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时,大多数另类宠物未经过检验检疫,体内往往携带了很多病菌和寄生虫,饲养这些另类宠物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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