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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医疗纠纷呈四大特点

A-A+2014年6月11日10:20泰州日报评论

  市中院发布医疗纠纷审判白皮书,建议建立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医疗纠纷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12年至2013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医疗纠纷125件,其中调解成功40件。

  白皮书认为,我市医疗纠纷主要呈现四个特点:纠纷事由多样、医患矛盾突出、社会关注度高、审理难度较大。白皮书建议有关方面积极引导患者理性维权,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建立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

  尹某之子尹甲,2009年9月29日发烧,零时至泰兴市某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口腔溃疡”;17时再次就诊,临床考虑“手足口病”,建议住院未果;23时30分第三次就诊,家长仍然拒绝住院和签字。次日1时住院,6时30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尹甲死亡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一审、二审之后,法院据鉴定酌情认定该医院负35%赔偿责任,判决该院赔偿188955.09元。

  点评▼

  虽然尹甲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亦存在一定过错,判令医院承担35%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医院在本案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就是对于病例及临床诊断的记载不够及时,给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带来严重干扰。从维护医院及患者双方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医院应该完善相关制度。

  张某于1991年7月在泰州市A医院住院治疗进行左侧卵巢囊肿探查术和切除囊肿。治疗过程中,A医院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切除了张某的左侧卵巢。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经法院审查认为,从张某被切除左侧卵巢至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20年,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本案的事实发生在1991年,距原告起诉时已超过20年,且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未能举证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应当认定原告的胜诉权已经丧失,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倪甲之父倪乙于1998年因患精神病送A市精神病防治院处治疗、护理,双方签订协议书,自1998年至2011年9月23日倪乙一直居住在A市精神病防治院处,由A市精神病防治院负责监护。2011年9月23日凌晨,倪乙从A市精神病防治院住院处二楼宿舍爬窗外出坠楼死亡。法院最终判决A市精神病防治院赔偿倪甲损失人民币301714元。

  点评▼

  A市精神病防治院对无行为能力住院治疗的倪乙负有安全保障义务。A市精神病防治院在倪乙曾经脱逃后,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倪乙在再次以相同方式脱逃过程中死亡,A市精神病防治院存在过错,对倪乙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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