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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须由法定 限行不能任性

A-A+2015年3月9日09:58新华网评论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立法法是一部“管法的法”,这是该法实施15年来首次修改。去年8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3月15日,将对草案进行表决。

  【焦点1】政府规章

  政府规章制定不得减损公民权利

  【草案说明】

  李建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同时,考虑到地方实际工作的需要,修正草案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解读】

  政府不能随意限行限购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1998年和1999年作为行政立法研究组的成员,曾参加过立法法试拟稿的起草):机动车限行、限购具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性质,今后实施这些行为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这意味着,政府不能再随意限行、限购。

  北京、深圳等城市对机动车限号,都是以发布“通告”的形式实施的。姜明安认为,“通告”只能算政府“红头文件”,法律效力连“规章”都算不上。规章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市长签署。文件政府部门即可发,主管副市长或部门首长即可签署。

  姜明安说,根据立法法草案,一旦有些地方规章实施满两年,接下来要么依法成为地方性法规,要么就得及时废止。

  【焦点2】税收法定

  政府收什么税须人大立法决定

  【草案说明】

  李建国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要求。据此,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确“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解读】

  15种税依暂行条例征收

征税

  姜明安说,税收法定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所谓“税收法定”,是指税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不得新设税种、税率、征税对象等或改变法律已规定的税种、税率、征税对象等。

  目前,我国现行的18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其他15种税都是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的。

  去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法草案二审稿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昨日提请大会审议的三审稿,修改成“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前段时间,财政部上调燃油税,有人质疑财政部随意调整税率。根据三审稿的表述,今后税率的调整是否由法律规定?

  参与修法的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三审稿中未明确指出“税率”也由法定,并不意味着比二审稿倒退。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都属于税收基本要素,因此在三审稿中不一一列举。

  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新闻发言人傅莹介绍,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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