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刘尚希7月20日发表文章称,不得不承认,我国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从全球来看也是很高的。不少人呼吁要实行综合征收、以家庭为课税单位。
刘尚希表示,从单个家庭来看,按家庭来征收累进的个税,似乎简单又合理,而从13亿人口的国家这个整体来观察,需要权衡的问题将成几十倍增加,无法实施一个超出自身驾驭能力的复杂税制。技术层面的税收信息系统也许不是难题。对我国来说,最复杂的是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的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当前流动人口达到2亿多人,相当于一个大型国家的人口在整天不断地流动变化。这也由此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出现了“留守儿童”、“留守妇女”、 “空巢老人”、“夫妻分离”等大量跨越时空的家庭结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让家庭来申报其应税所得,按家庭来课征个税将使成本高到难以实施的地步。
他介绍称,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就需要依据家庭的状况来实行各项税前扣除或税收抵免,例如老人、孩子、配偶的状况,其是否符合税收宽免的条件,一方面是自己申报,另一方面要由税务部门来一一认定。家庭信息属于隐私,孩子、老人和配偶的状况,对于税务部门是如何认定的,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存在作弊行为,只能通过内部稽查来发现,很难通过信息公开来实现监督。
刘尚希认为,与其针对一个个家庭去解决税负公平问题,倒不如从整体上实行低税负、宽税基,以及简单、透明的税制,利用获得的税收收入再去“补低”,从而实现整体的社会公平。
但我省专家对此表示,目前正在实施的个税制度实际上已经是非常简单透明的低税负宽税基税制,而从目前实施的提高个税起征点减轻税负等措施来说,税基可能还有所收窄。根据财政部日前公布的数据,起征点提高后,个税收入已经连续8个月下降。不过为了进一步减轻税负,体现税收公平,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就认为,这些年虽然政府推出了一系列减税措施,但仍需进一步加强。他建议应创造条件结合“综合收入”和“家计扣除”等机制,针对培育中等收入阶层这一重要方针,体现更有力的结构性减税安排。稳妥的做法可以采取家庭课税与个人课税相结合的方式。在个人课税的基础上实行家庭课税,以夫妻双方为一课征单位。同时考虑到我国现实的征管水平,个人课税也是必须的。在个人课税基础上到年底汇总夫妻双方各类收入,扣除规定的费用,再减去代扣代缴的税额。也就是以可以综合反映收入水平的年收入作为课税对象,年内预交,年终汇算,多退少补。这样可以照顾自由职业者和失业者。
按家庭计征个税在多个国家可行,就偏偏在中国不可行?让人难以理解。对政府部门来说,是漠视民意还是顺应民意,这是对行政理念的重要检验。是畏首畏尾、止步不前,还是积极推动、大胆尝试,让不可能转化为可能甚至加速成为现实,更是对政府部门履职能力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