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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叫停购置一般公务用车

A-A+2014年8月7日08:51泰州晚报评论

  •    新规适用范围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     日前,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公车管理的补充规定》,要求从即日起停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一般公务用车购置、更新。
  •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补充规定》在《泰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泰办发[2012]57号)的基础上,对公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使管理分类更细,要求更严格,职责更明确。
  •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介绍,我市公务用车管理原先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财政部规定的15个系统的执法执勤车辆两类。《补充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不属于财政部规定范围、但确有执法执勤职能的车辆,如无线电监测、文化市场稽查、城管执法、水政监察、运输管理、民防通信指挥、国土资源监察、环境监测等部门用于执法执勤的车辆,纳入执法执勤车辆管理范畴,按照规定强化管理。
  •     对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辆之外其他类型的业务用车,比如,救护车、殡葬车、新闻采访车、洒水车等,在《补充规定》中也划归为业务用车类,要求遵循保障业务、经济适用、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公车购置更新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等日常使用管理制度。
  •     新出台的《补充规定》对公车配备和日常使用管理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要求从即日起,一律停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一般公务用车购置、更新的审批;严格公务用车牌照管理,要求除警用车辆外的其余公务用车必须使用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不得私自办理、变更车辆牌照;严格核查单车油耗、行驶里程和加油明细,公车加油卡必须设置密码并限定车号,确保“一车一卡、车卡相符”;严格执行工作日夜间和节假日(含双休日)公务用车回单位相对固定地点停放管理制度,因公务、长途外派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回单位停放的,须由部门单位事先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     根据新的分类标准和管理规定,《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等公车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管理无交叉、无盲区。对于机关部门(单位)和党员干部在公车配备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由市纪委、监察局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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