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众彩物流市场内发生一起抢劫案,一名中年男子王某偷窃水果时被市场工作人员发现,竟掏出菜刀进行威胁……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2万元的原审判决。

  男子拿出菜刀进行威胁

  2019年11月23日晚上十点左右,暂住在南京江宁区的王某酒后来到众彩物流市场A区的一处档口,见没人看管,他将一箱柚子搬上自己的电动车,准备离开。

  这一幕,恰好被市场工作人员魏某发现,因怀疑对方在偷东西,魏某上前询问并进行拦阻。没想到,王某突然从电动车的后备箱里拿出一把菜刀,向魏某挥舞了几下进行威胁。见此情况,魏某不敢贸然行动,于是向领导郭某请示,郭某让魏某注意观察王某的动向。据郭某事后回忆,几分钟后,他在市场门口将骑着电动车的王某拦下,对方再次拿出菜刀进行威胁,他趁其不备将刀夺下。后来,郭某和魏某一道,与赶来的警务人员一起将小偷抓住送至警务室。

  据调查,王某可谓恶行累累。今年46岁的他来自安徽宿州,目前暂住在南京江宁区。2009年5月,他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4月,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8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八日;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8月1日刑满释放,据此次作案仅三个多月。

  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江宁法院于今年7月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2万元。

  自称只是盗窃不构成犯罪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盗窃,不构成抢劫罪,一审量刑过重。在二审期间,王某未提出新的证据。

  对于王某的上诉理由,南京中院认为,当事人的供述、陈述、证言之间相应印证,且与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其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刀进行威胁,其行为构成盗窃转化的抢劫罪。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南京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