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检察日报》报道了山东省无棣县盐业生产办公室原副主任张某的案件。

  报道称,1987年9月至2009年初,张某在无棣县计生办工作。在这期间,张某勤勉务实,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充分肯定。但是,随着生活圈的日益扩大,张某结交了不少“朋友”,其中不乏开公司办企业的老板们。特别是在2010年10月,其调任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保卫部部长后,在政商交往中,没有正确把握交往的界限,在利益面前逐渐迷失了自己,最终走上了不归路。

  2019年,已转任无棣县盐业生产办公室副主任多年的张某被无棣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他被纪委监委宣布“双开”后仍理直气壮地说:“我是冤枉的,我跟人家借的钱怎么能认定是受贿呢?”

  “被调查人张某被立案调查后,态度恶劣,不如实交代其犯罪行为和其他违纪违法事实。”这是无棣县监委办案人员对张某的评价。实际上,张某在被查之前,看到身边有的同事被依法查处,心知自己的犯罪行为迟早会败露,便与他人串供,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2019年5月23日,检察官张艳峰应无棣县监委邀请,提前介入该案。通过了解案情,张艳峰发现,张某对其犯罪行为的性质非常清楚,并在调查之前就开始研究相关法律规定,试图通过串供、归还部分违法所得来掩饰其犯罪行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张某甚至通过诅咒其“全家人不得好死”这样的话,干扰办案人员的判断。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在前两次提审中,张某拒不认罪。检察官张艳峰认真阅卷梳理,确定张某挪用公款约定了一分五到二分的利息。其中,部分利息所得是通过银行转账到资金转出账户,其余大部分利息,张某是以现金支付的形式拿到手的,为的就是规避法律制裁。

  在掌握确凿证据后,张艳峰对张某进行第三次提审。“张某,对这些证据你有什么解释?”通过梳理挪用公款证据,张艳峰将证据目录向张某出示,让其明白本案证据调取情况,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拒不认罪,只能从重处罚。

  对于受贿部分,张艳峰判断张某在案发前可能有串供情况。防止证人翻证的有效办法,就是及时固定证据。张艳峰对证人证言进行核实并同步录音录像,对言辞证据进行固定,并明示张某,让其知道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是板上钉钉,狡辩和拒不认罪毫无意义。

  最终,张某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无棣县纪委监委网站信息显示,上述张某叫张宝栋。去年5月被“双开”。

  通报显示,张宝栋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截留收入不上交,非法占为己有;工作失职渎职,给国有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从中联系,向他人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放贷给他人,谋取高额利息回报,数额巨大,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张宝栋简历

  张宝栋,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无棣县碣石山镇人,省委党校大学学历,1987年9月参加工作,199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7年9月至2009年1月历任无棣县原大杨乡计生办副主任、原车镇乡计生办副主任、主任,马山子镇计生办主任;

  2009年1月至2010年10月任无棣县盐业生产办公室副主任;

  2010年10月至2013年8月任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保卫部部长;

  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任无棣县海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8月至案发前任无棣县盐业生产办公室副主任;

  2019年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