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6月24日,《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江苏拟实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征求意见稿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于丹丹

  “污染者付费”:

  个人也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据了解,为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江苏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对《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等进行了修订。

  征求意见稿指出,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该处理费主要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其中,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等服务的,除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有偿服务费。有偿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收费有差别:

  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

  征求意见稿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分类收费。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与按量计费相结合。

  对城镇居民以及纳入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定额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用水量、燃气消耗量或者垃圾产生量等实行计量收费;对单位,可按在职职工人数、经营、办公场所面积等定额收取,或者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

  征求意见稿指出,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实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按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生活垃圾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处理费。此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超量加价收费机制,对超过核定基准量的垃圾提高收费费率。

  拒不缴纳、故意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各地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情节严重的,可纳入单位法人、自然人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