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客户资料,一年时间就获利三十多万,真可谓无本万利。昨天下午,南京鼓楼法院对一起出售手机用户信息牟取暴利的犯罪案件作出宣判,涉案的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缓刑至1年8个月有期徒刑,并被处高额罚金。记者获悉,从案发时间上看,此案应属于国内首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件。
2007年6月,南京人张华在QQ上结识了在某通信公司工作的刘艳,在得知刘艳能提供用户手机话单和密码后,多次将一些信息咨询公司要求查询的手机号码交给刘艳,刘艳除利用自己在公司的工作之便帮助张华查询手机话单外,还将其中的一些手机号码交给某劳务公司派遣到某通信公司工作的男友王军,让其查询手机密码,并以此牟利。其中,仅在2008年5月19日至6月17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王军、刘艳就帮张华查询手机密码117个。
张华联系的人不止刘艳和王军这两人,胥洋也是他的一个重要的信息来源。胥洋在某通信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工作,2008年3月至5月间,张华多次将调查公司要求查询的手机号码交给胥洋,胥洋利用其工作便利,帮其查询手机话单和机主资料,共计得款人民币9000元。 【详细】
被央视315晚会上曝光,涉嫌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上海罗维邓白氏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已在15日当晚被上海闸北警方查封。该公司4台服务器和1台监控器被扣押,等候取证,三名主要负责人被传唤接受调查。
罗维邓白氏公司这种专门贩卖个人信息的企业,不仅生存至今还生意兴隆,这让很多网友感到担忧,署名叫做南飞凤的网友说,不仅仅是垃圾短信,现实消费问题更可恶的是那些诈骗的电话不时打进家庭的座机,编造各种谎言骗你的钱,让您防不胜防,也应该动点真格整顿了。 【详细】
2011年2月14日,家住上海浦东陈小姐通过网银登陆帐户,原存有4000余元招商帐户,余额仅剩85元。陈小姐的这张银行卡一直随身携带,密码只有她一人知道,卡上的钱怎么会一夜之间不翼而飞?同样的事情降临在王小姐身上,原本存有1.5万元招行卡上,莫名其妙仅剩下24元钱。类似储户失窃案屡屡发生,涉及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银行卡转帐的时候都有短信通知,受害人为什么没有收到?警方发现作案人急其狡猾,进入网银把帐户的钱划走,利用银行不对水电费和煤气费通知,先开通了水电煤气。要完成这样操作,除了银行卡号,必须要有帐号、密码,作案人又是怎么知道密码的? 【详细】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该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就是立法首次增设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条文。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刑法修正案(七)》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出台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该规定于同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在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中,不难发现三个重要环节——信息源头、搜索引擎、调查机构。而据调查,部分个人信息的泄露已被证实来源于通讯公司的“内鬼”;另一方面,目前法律并没有要求搜索引擎承担辨别义务,但侦探调查机构则由于法律并不承认,而游走于法律边缘“地下”活动。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愿意把信息呈上,是相信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相关机构或单位对于隐私保护的承诺。问题在于,我们怎么才能保证相关的机构或单位、平台的所有程序都能守口如瓶?要知道,任何一个环节有失,都会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遭“窃”。事实说明,很多时候,承诺或保证是靠不住的。
20日下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出售手机用户信息牟取暴利的犯罪案件作出宣判。此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前,故法院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以“从旧兼从轻”原则,一审分别判处涉案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并各处高额罚金。从此案案发时间上判定,该案属于江苏首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件。这次的判决,让个人信息缺乏保护的乱象呈上法律台面。 【详细】
个人信息的泄露已经不是个例,中国需要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需要规定更为明确、严厉的法律“军团”,需要组成更为科学、层次更为广泛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以安慰在个人信息泄露成灾事实中的民心,保护那些在凶猛而无情的盗贼面前无处可躲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