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区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对象保障标准。其中,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人员,分别调至每人每月530元、430元、1098元;城市“三无”人员及孤儿救助标准,调至每人每年5800元、4800元。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救助标准参照城乡低保全额提高,一户多残、依老养残人员救助按城乡低保标准的60%相应提高。
姜堰区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对象保障标准。其中,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人员,分别调至每人每月530元、430元、1098元;城市“三无”人员及孤儿救助标准,调至每人每年5800元、4800元。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救助标准参照城乡低保全额提高,一户多残、依老养残人员救助按城乡低保标准的60%相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