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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法院受理首例污染环境案

A-A+2014年4月18日09:16中国江苏网评论

  中国江苏网4月16日讯 日前,姜堰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被告人王某(化姓)污染环境罪案,这是该区受理的首例污染环境案件。

  据了解,2013年9月2日至10月18日期间,王某擅自建立电镀加工点从事铁套的酸洗、电镀加工,将产生的含有重金属铬、锌等有毒物质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加工点旁的沟渠内。经监测,排放的废水中总铬含量为103mg/L、总锌含量为238mg/L,远远超过了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重污染了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刘 林 陈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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