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制售假冒产品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才一个多月,浙江衢州市的个体工商户毛某又重新租了厂房造假,一个多月后再次被查。

  日前,毛某被两名商标持有人起诉不正当竞争,以及被公诉机关起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两起案件同时在衢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随后判令毛某向两原告“惩罚性赔偿”共计100万元;同时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毛某拘役5个月。

  毛某在衢州江山市开了一个经营部,经营范围为胶水分装、销售。2017年4月,他在江山某村寻觅到一处空置房屋租作厂房,开始自行生产胶水。后来,他在自己生产的胶水外包装铁罐上贴上“LESSO 联塑”等商标,自行灌装后售卖。

  毛某的这一行为,被“联塑”“LESSO”等商标的注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发现。2018年11月,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联塑化工公司就毛某的侵权行为向当地执法部门举报。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毛某租用的房屋内查获标注联塑化工公司厂名、地址、“LESSO 联塑”商标及其他公司厂名、商标的胶合剂和外包装箱。2020年1月13日,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毛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5万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受罚后毛某本应吸取教训,不料2020年3月,他在江山另一个村又租了厂房,将未被查获的原材料、空铁罐等搬去,购买设备、雇佣工人,重新造假。

  1个多月后,毛某的造假行为被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查获。经统计,在新厂房里,毛某共生产假冒“LESSO 联塑”牌胶水12480罐,合计货值约6.3万元;已销售8880罐,合计销售金额约4.5万元。

  由于毛某的行为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市场监管部门将此案线索移送至江山市公安局,警方随后立案侦查。2020年11月6日,衢州市检察院就毛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在毛某因侵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联塑化工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毛某诉至法庭。

  1月5日,衢州中院审理认为,毛某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类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及相同的商标,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毛某在因涉案侵权产品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后,时隔数月又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即可以确定在法律规定赔偿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故判决毛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分别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70万元、30万元。同时,被告人毛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故判处被告人毛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犯罪违法所得315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涉案假冒侵权商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