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攀枝花仁和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仁和区首例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宗、胡某乐、张某奎、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责令4名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生物价值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5日17时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攀大高速项目部工地的部分工人,因附近林区内的猕猴时常到工地生活区滋扰,便将出现在工区内的一只猕猴追赶至工区杂物间内。4名被告人手持洋铲、铁锹、钢筋棍等,进入工区杂物间内,将这只猕猴围住,并将其打死。被打死的猕猴后来被工地部分工人煮食。

  法院认为,野生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虽然猕猴在案发之前有滋扰行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在发现猕猴再次进入工区,将猕猴围堵在杂物间内时,猕猴已不能对人造成实际危害,本应报请森林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但4名被告人手持工具将猕猴打死,不属于可适用紧急避险的情形,且煮食猕猴的行为,也极易造成食源性传染病,4名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上述犯罪行为,对所在林区内的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各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缴国库,以维护生态环境的修复;依法应在一定区域内的媒体上公开道歉,以教育警示广大公民自觉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共同维护生态环境。据此,攀枝花仁和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