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宝应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发出的江苏省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据介绍,该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因婚前了解不深,夫妻二人时常发生争吵,后长期处于分居状态。现双方婚生子皆已成年,原告不想再维系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故向宝应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该案件承办人表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进一步明确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少分或者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