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李新华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新华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新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自己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新华简历

  李新华,男,1953年1月生,汉族,湖南祁东人,1974年6月入党,1969年3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9年3月22日,李新华接受审查调查。

  1969.03-1972.03云南生产建设兵团一师六团班长、排长;

  1972.03-1975.09昆明工学院化工系读书;

  1975.09-1977.02云天化建设指挥部设备组采购员;

  1977.02-1978.11云南天然气化工厂团委负责人、团委书记;

  1978.11-1985.06云南天然气化工厂制袋车间、硝铵车间、尿素车间主任;

  1985.06-1992.02云南天然气化工厂副厂长;

  1992.02-1995.06云南天然气化工厂厂长;

  1995.06-1997.03云南天然气化工厂厂长、党委书记;

  1997.03-2001.12云天化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1.12-2002.04云天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02.04-2003.01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

  2003.01-2007.04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2007.04-2013.07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