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3·15”如期而至,消费维权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去年,全省法院受理涉消费纠纷3.9万余件。记者梳理省市两级法院近日密集通报的涉消费纠纷典型案例发现,随着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兴起,消费侵权逐渐从传统领域延伸至新消费领域,各类侵权新套路不断出现,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新痛点。
拍卖公司找“托”哄抬竞价,构成消费欺诈
近年来,出现了通过参与网络拍卖购买大件消费品的消费新场景。网络拍卖在带来消费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暗箱操作、信誉缺失等诸多问题。
王某在某拍卖公司的网络平台上竞拍一辆二手汽车,当拍卖价达到4.97万元,竞买号X、竞买号W突然“冒出来”竞相出价,最终王某以6.09万元竞拍成功。事后王某得知,竞买号X、竞买号W均是拍卖公司工作人员注册的账号,遂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查证属实后对拍卖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王某认为拍卖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汽车价款三倍赔偿。法院认为,拍卖公司利用其特殊身份参与自己组织拍卖活动的竞拍报价,误导王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最终判决拍卖公司赔偿3.12万元。
直播“卖惨”带货,短视频博主被判“退一赔三”
眼下直播营销等新业态经营模式已被消费者普遍接受,但其间也存在经营乱象。“女孩‘玲玲’及生母被继母虐待、喂食不明药物”“‘玲玲’身患重病,需要卖玉治病”……直播间里“玲玲”的悲惨经历令人心生怜悯,网友万某出于同情,下单购买玉器献爱心。谁曾想,“玲玲”的故事竟是短视频博主焦某为吸引流量杜撰的。直到看到焦某团队的“庆功宴”视频,万某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一气之下将焦某及某短视频平台等公司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焦某发布道歉声明、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焦某故意以虚假的公益性目的掩饰售卖玉器的营利性目的,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且实施了欺诈营销行为;万某因对焦某销售玉器的目的产生了错误认知和判断,基于此而作出购买玉器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万某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全屋定制家具“货不对板”,被判赔偿三倍损失
品牌定制家居深受消费者欢迎,但该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隐蔽性,部分经销商在取得知名品牌的授权后,为了控制成本,掺杂使用其他不符合约定的材质。
葛某在某家居公司定制了某品牌全屋家具。当家具送达时,葛某发现衣柜背板实际规格与标签不符。经查询发现,该家居公司在某品牌公司无柜体背板下单和生产记录。葛某诉至法院,要求家居公司退一赔三。法院认为,葛某与该家居公司达成产品定制合同,家居公司交付的柜体背板并不是品牌公司生产,而且背板厚度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直接影响葛某对于是否建立买卖关系的判断,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支持退货退款,该家居公司按定制家具价款的三倍赔偿葛某的损失。
换了股东用卡还得再交钱?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在商家打折、优惠的诱惑下,消费者经常会选择提前给产品或服务充值、交费。在这种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合并分立倒闭等情况时有发生,但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服务合同并不因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名称改变而变更或终止。
余某支付1000多元加入某游泳健身公司会籍后,又先后购买了公司3万多元健身课程。余某使用部分课程后,游泳健身公司股东变更。该公司以管理人员更换为由,要求余某额外支付大额费用购买新课程以激活已购买课程,否则无法继续提供原有课程服务,余某不同意。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余某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原告余某与被告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余某支付费用,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公司要求余某额外支付大额费用以激活其已购买课程,未获同意致合同无法履行,余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公司退还其未使用的课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