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该条例以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采取分类保护制度、实行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等务实条款,回应现实中保护利用难题,明确规定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等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江苏是红色资源大省,明确保护对象范围是立法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条例首先规定了红色资源概念,即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功能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并分类列举加以明确。同时,授权省政府制定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对经调查认定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未来,省、市、县三级都将依法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对经调查认定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还应定期开展调查和征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并加强对散落民间红色资源的抢救性征集。省级层面则将建立省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部门间联席会议机制,日常工作由省宣传部门承担。
实践中有的红色资源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不清晰的现象,条例针对性要求实行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如保护责任人不明确,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保护管理,或者由县级政府指定的机构、人员负责保护管理。保护责任人负有日常维护、修缮、修复以及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的报告、抢救责任,以及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维修的义务。
红色资源具体保护举措分为三类。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条例列出了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周边环境氛围、保护修缮等具体要求,并明确对其实施原址保护,如需实施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或者新建、改建、扩建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等纪念设施的,要履行报批手续。对可移动红色资源,坚持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并重。对红色非物质资源,要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采取措施防止其灭失。条例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并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保护和利用都需要有力保障,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相关人才培养,优化管理队伍,充实科研力量,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申报相关专业职称,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评价体系,等等。
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传承。条例对红色资源研究阐释、主题展览、教育活动、文艺创作、媒介传播、数字赋能等多种传承利用方式作出规定。记者注意到,条例特别要求建立红色资源风险排查和研判制度,对举办与红色资源相关的重要活动,发布与红色资源相关的重要信息等,要求主办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