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补充登记公告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府〔2023〕11号)的部署安排,全市正在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现将有关补充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充登记对象:尚未进行经济普查清查登记的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二、补充登记时间:2023年10月20日前。

  三、补充登记方式:

  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20日间,可在工作时间派人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等证照,赴经营地所在的镇(街道、开发区)设立的经济普查清查登记受理点集中登记。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各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积极配合单位清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五、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六、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如有违法或损害普查对象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苏州市经普办或各地普查机构举报。

  苏州市经普办联系电话:0512-68610587(业务咨询)、0512-68610578 (违法举报);

  各地区分镇(街道、开发区)经普办地址及咨询电话:

  特此公告。

  苏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