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市本级2013年度居民大病保险开始补报销。申报领取时效为一年,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从2013年度起,市区居民实行大病保险政策,参保人员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目前起付标准为1.5万元,即当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1.5万元时,对超过部分的费用实行分段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1.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60%的比例补偿。结算年度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其中学生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