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王大妈在超市购物时,在出口通道被发现有2件商品未付款,在超市工作人员将其带至二楼调查时,王大妈从楼上跳下摔伤,遂起诉超市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7.7万余元,昆山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据王大妈在诉状中称,2018年8月19日其到花桥某超市打算购买蔬菜,自带了环保购物袋,因购买东西不多,没有使用超市的购物篮。在超市二楼,王大妈发现正在销售打折服装,便给其儿子选购了两条短裤,价值三十元左右,放入随身携带的环保袋中。在一楼挑选、称重完蔬菜后便装在超市提供的塑料袋里,王大妈拎着蔬菜在收银台结账时,仅支付了蔬菜的价款。在通过出口通道时,报警器发出警报,王大妈向收银员解释是自己忘记了短裤,可以再付一下。超市员工将王大妈带至二楼经理室,称她的行为是“偷窃”,王大妈不知所措,情急之下慌不择路,从二楼跳下,造成了严重的摔伤,经鉴定王大妈因本次外伤致骨盆多发骨折畸形,评为十级伤残。

  在法庭上,王大妈认为自己只是忘记了付款,超市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造成她精神紧张,才发生摔伤的结果。花桥某超市则表示,从监控视频可看出,王大妈将短裤装进了自提购物包内,在结账时,还在自提购物包内翻找钱包,在此过程中不可能看不到装在购物包内的短裤。在报警器响后,工作人员带领王大妈前往办公室陈述情况的途中,她仍试图将两条短裤扔回货架,企图“毁灭证据”。超市的工作人员并未对王大妈采取不当措施,更未对其实施人身损害的行为,不存在侵权的事实。从监控视频可看出,调查询问的二楼办公室的门一直开着,并未对王大妈进行人身限制。王大妈声称要去厕所,也未有任何工作人员进行阻拦,王大妈系因“偷窃”被发现后准备从厕所外管道攀爬逃跑时,不慎摔下导致受伤,损害结果与超市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本案中,王大妈并未举证证明系因超市原因导致其身体损害,被告超市举证了现场录像视频可以看出系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损害的发生,且原告存在短裤未付款且在被告发现未付款的情况下将短裤故意丢在货架的行为,虽未被公安机关认定盗窃或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但超市要求王大妈前往二楼办公室处理该事件并无明显不妥。超市举证的现场视频显示其不存在胁迫、暴力、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权行为,故王大妈因自己原因导致的坠落损害不应由被告赔偿。最终,昆山法院驳回了王大妈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令人同情,但案件审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确认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切不可因一方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就具有“感情偏向”。案件的判决中不应该有“伤者为大”的心理,更不可出现“和稀泥”式的判决,司法也不会让守法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