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柜台买两百万元理财产品,居然被银行职员欺骗,钱进了私人账户,打了水漂。涉案的银行职员被判刑了,顾客的钱却一分都还没要回来。

  6日23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居民郭明(化名)等六人向澎湃新闻反映了前述遭遇,涉案金额共计约700万元。

  郭明称,2018年,他先后四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免渡河分理处(现已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免渡河支行,简称“农行免渡河支行”)认购理财产品,共计200万元。经办人是农行免渡河分理处主任罗金国。一年后合同到期,他却被告知认购资金没有入账农行账户,不能归还其本金与利息。

  2018年,第一次申购理财产品认购书

  事发后,罗金国自首,被逮埔,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但郭明等人一分钱都没要回来。

  郭明等人认为,农行免渡河支行是可信任的金融行业机构,应该履行合同约定,对他们进行赔付。但他们多次索要无果。

  2020年1月,郭明等人分别起诉农行免渡河支行。

  原定6月18日在牙克石市法院开庭审理前述案件。但受疫情影响,开庭延期。

  法院传票通知开庭时间

  6月24日,澎湃新闻多次致电农行免渡河支行和农行牙克石支行,电话均未接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认为,如果在银行办理申购理财产品业务,而且银行也出具了投资理财业务凭证,若印章是伪造的,或者有人变造,相应责任和后果不应要求相应投资理财人来承担,银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在银行柜台买理财,被银行职员欺骗

  郭明称,2013年至2017年期间,他一直在农行免渡河支行向罗金国购买名为“安心得利”的理财产品,每次投入20万元到60万元的不等金额,没出过问题。一年到期后,连本带息打入其账户中。

  2018年,他先后4次在农行免渡河支行购买了“安心得利”理财产品,共计200万元。此业务均由罗金国办理。

  他提供的2018年5月22日、6月13日、7月3日、8月16日的“安心得利”投资理财业务凭证均盖有中国农业银行免渡河办事处财务专用章。

  免渡河支行及内部业务照片

  中国农业银行官网信息显示,安心得利是一款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该产品的发行机构是中国农业银行,全国发行。该产品为封闭型,起购金额最低为1万元。

  但2019年5月中旬,他被农行免渡河支行主任罗金国告知,理财产品出了问题,不能到期支付。但罗金国承诺以个人身份将其本金和利息归还,并抵押了父亲的房产证。

  郭明说,此后,罗金国还了郭明14万元。罗金国因病住院,他和其他2名受害者一同去医院看望罗金国时,发现其已经出院,但不知去处,也联系不上对方。

  他们开始感觉事情不对劲。

  与郭明有相同遭遇的还有5名居民,共计金额达700万。

  2019年5月28日,郭明同其他几位受害者一同来到农行牙克石支行,农行工作人员告知其投资理财业务凭证系伪造材料,所购买的理财金额并没有入账到农业银行账户。

  两天后,罗金国自首。

  随后,郭明等人多次联系农行牙克石支行,索要本金或利息,均被告知系“罗金国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6月24日,澎湃新闻多次致电农行免渡河支行和农行牙克石支行,均未予接通。

  郭明代理律师李华向澎湃新闻提供一份关于罗金国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11月1日,罗金国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前述刑事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12年开始,被告人罗金国利用农行牙克石免渡河分理处主任、客户经理(主任级)、免渡河支行行长的身份,在伪造的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上加盖中国农业银行免渡河办事处财务专用章,骗取办理理财的客户资金,存入农业银行其个人帐户,由罗金国个人支配。郭明等6人共被骗取申购资金692万元。

  当事人一分钱没要到起诉银行

  郭明等人原以为,罗金国被判刑后,他们的钱就回来了,涉事银行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返还他们的申购资金。

  但郭明告诉澎湃新闻,截至目前,他和其他被害者未收到一分钱返还。银行方面对此事也没有任何说法。

  民事起诉状书

  郭明代理律师李华向澎湃新闻提供民事起诉状显示,1月,郭明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农行免渡河支行给付款项186万元及存款期限内利息和逾期利息,随后增加诉讼请求至本金1939800元。

  郭明认为,罗金国作为农行负责人期间,将存款私自挪走使用与否,均是银行的管理问题。

  法院传票显示,前述案件原定6月18日9点在牙克石市法院审判庭开庭。案由是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6月24日,郭明称,因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在外地,疫情原因不能及时到庭,开庭延期。

  “(希望)农行给储户一个公道,恳请法院负责人及时与农行沟通,想办法尽快开庭。”郭明说。

  针对上述情况,银行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认为,如果在银行办理申购理财产品业务,而且银行也出具了投资理财业务凭证,若印章是伪造的,或者有人变造,仍不能把相应责任和后果要求相应投资理财人来承担。上述案件情况,银行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李亚进一步解释,投资理财人在银行办理业务,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这是一种可信赖利益保护,作为投资人来说,他没有办法去一一核实银行的各种证件证章真伪。如果需要核实证件证章真伪,这属于公安机关的业务,非投资人。

  李亚还称,从银行角度来说,因为钱实际上没有进入银行的理财账户,银行方面肯定是对外来推责任。但是从司法角度来说,银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当事人基于这种信赖利益保护,在银行柜台购买相应的理财产品,至于印章的真伪,不是作为投资人该判断的问题,应是银行内部的合规管理,或者说内部的风控没有意识到的问题。

  李亚建议,第一,投资人需了解购买的理财产品的类型、性质及其风险等级。第二,投资人需要注意资金去向,资金去向可通过交易流水查询得知。投资理财产品资金去向肯定不会进入到个人账户,如果说进入到非专用账户里面,可判断该笔资金去向有问题。第三,投资人可定期在网上核查账户基本信息,比如理财投资产品的收益情况或者损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