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镇江市京口法院工业园区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人身伤害案件。

  2018年4月3号上午7点多,九岁的小朱下楼准备去上学,在经过楼梯口时,邻居家的小狗吼叫,害怕不已的小朱在逃离的时候不慎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这一摔造成了十级伤残。小朱家人作为原告将狗主人告上法庭,并索赔十三万多元。

  镇江京口法院谏壁法庭法官胡绪美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因为饲养的动物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还有一个另外情形,如果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管理人和所有人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陆先生作为小狗的实际管理人,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对他人造成损害,应当尽到赔偿责任。据介绍,根据省高院下发的相关规定,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十万多元。

  陆先生说,当初就是女儿可怜流浪小狗带回了家,没想到没过多久就发生了这个事。目前自己在家待业,女儿也刚毕业,妻子在化工厂上夜班,一家人生活困难。

  被告人陆先生介绍:“晚上把小狗领回家就把绳子解掉,白天的时候会将狗绑在防盗门上。那天早上一大早我出去买菜也就没有拴好狗,拴了也不会发生这个事了,门没关好。”

  由于案件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11万元的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