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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2800多人扑火、调集救援车辆1300多辆的“3·28木里火灾”,竟是因11岁男孩熏松鼠引发?这两天,木里火灾调查结果公布,引发广泛关注。

  据4月12日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官方微博的通报,经查,3月28日14时,在木里县项脚乡项脚村瓦科组田某某家后山处,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男,11岁)用打火机点燃松针和木罗松,烟熏洞内松鼠时不慎失火,引发此次森林火灾。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这让很多人为之惊愕:“3·28木里火灾”的底色是沉重,可诱因却如此之轻--竟是因“熊孩子”熏松鼠而起。

  从法律上看,这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这起森林火灾的火场,“过火面积目测约270公顷,不连续火线约50.5公里”,四川省启动三级响应,先后组织森林消防、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应急民兵以及群众等2838人参与灭火,调集救援车辆1365辆、灭火炮5门进行扑救,可见火势之猛、火情之重。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这场林火过火面积已超过“50公顷以上”红线,属于特别重大案件标准,当事人一旦构成失火罪,可能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于田某某来说,不到16周岁的低龄身份,固然可以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不用给予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很可能会作出撤案处理,但从法律上来说,对相关人员的追责并不能因此而不了了之,毕竟这么大的经济损失就摆在那里。

  首先,监护人或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总则》《森林法》《侵权责任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规,他的监护人显然不能置身事外,而应承担“过错赔偿”“支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补种树木”等法律责任。

  在之前的一些类似森林火灾中,亦不乏失火儿童的监护人被责令作出赔偿的案例。几年前,重庆巫山县发生一起森林火灾,起因也是5名年龄未超过14岁的初中生在回家途中,相约点火玩耍。

  一场森林火灾,将林场上百亩林子烧毁,给当地民众造成不小的经济、社会损失。有关部门在调查清楚后,要求这些孩子及其监护人赔偿火灾造成的6万余元损失。这种“罚当其过”的经济赔偿,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过错是一种惩戒,对其他人则是一次警示。

  当然,就个人及其家庭来说,在具体赔偿时,可能会遇到“力不能及”等情况,毕竟一些火灾造成的损失,有可能是一个天文数字。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在肇事者或监护人尽可能作出经济赔偿之后,对“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并适当保留追偿的权利。

  森林火灾之痛,痛彻入心,无论肇事者年龄大小,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方符合社会正义、法律尊严的要义。唯有如此较真,方能引为镜鉴、叩响警钟,唯有将链条上薄弱环节都加固,才不会有悲剧迭出。毕竟,频发火灾、伤亡惨重的木里,不能再承受“孩子贪玩诱发火灾”这样的悲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