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学季即将来临。7月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因“托关系”办理入学引发的纠纷案件。本案被告自称有“关系”可帮忙上名校,但收取87万元后却没了结果。最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还钱款。

  朱平和戴斌曾是同事,戴斌称自己有“关系”可办理南京中小学入学事宜,称能帮忙让朱平亲朋好友家的孩子就读。他表示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承诺如果入学办理不成,将全额退款。期间,戴斌以委托办理南京几家中小学入学事宜为由,共向朱平收取87万元请托费,但最终入学之事均未办成。戴斌退还给朱平3万元。朱平诉至鼓楼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戴斌返还剩余84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明知为他人请托入学的事项不符合招生规则,却企图通过托人情、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事宜,该委托事项破坏了教育公平及招生公平,损害了其他学生公平入学的权利,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明显具有非法性质,故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应属无效。

  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并未披露办理入学的操作人员身份信息,说明请托费用的具体去向,所提供的支付凭证与请托事项的关联性无从证实。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未办理成功入学事宜时,需按比例、数额扣除实际花销。从其与原告微信联系的内容看,被告承诺未办成时全额退款,故对于原告要求其返还84万元费用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学校招生工作由相关负责部门按照政策统一进行。”鼓楼法院法官乔延彬表示,家长应依法、依规、依章办理入学,切莫轻信所谓的“门路”,否则不但被骗钱财,甚至会耽误孩子合法途径的入学资格及时间。如果受托人有虚构事实以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