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擅自打开广场上的窨井盖,并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致使一名7岁小男孩在广场上放风筝时不慎掉入井中溺亡,湖北省咸宁市某汽车服务店的负责人和店员均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2020年12月28日,最高检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这是其中一例。
2020年4月5日15时许,汽车服务店负责人杨某和员工镇某辉,为方便其所在的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咸宁市咸安区金桂明珠小区前广场的窨井盖打开,当日19时许,一名7岁的男童吴某某在广场放风筝时掉入下水道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22时许,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立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4月6日,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4月7日,犯罪嫌疑人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4月14日,公安机关向咸安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某、镇某辉。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杨某、镇某辉自愿认罪认罚,无串供、毁灭证据风险,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不需要逮捕羁押。4月21日,咸安区检察院对杨某、镇某辉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杨某、镇某辉取保候审。5月27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杨某、镇某辉为清淤、排污擅自打开窨井盖,该地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后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6月22日,咸安区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被告人杨某、镇某辉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杨某、镇某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8月20日,咸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镇某辉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判决已生效。
在该案办结后,当地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的要求,成立了涉窨井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对咸宁市中心城区内“三无”小区、中小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的窨井盖安全隐患进行走访排查。邀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家窨井盖管理职能部门及产权单位召开窨井盖安全管理联席会,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进一步推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和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