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出版的《人民政协报》刊发了江苏省宿迁市政协常委、民进宿迁市委会副主委董振班题为《建议将婴幼儿抚育列入个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文章。文章建议,将0-3岁婴幼儿抚养、托育列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文章指出,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家庭结构变化、居住方式分离化和女性职业发展意愿强烈等情况倒逼下,对托育服务的需求在逐步增大。针对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在微观层面上有利于儿童发展、母亲健康、家庭关系和谐与家庭发展能力建设,在宏观层面有助于全面落实二孩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和人口均衡发展。

  文章指出,2018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针对年满3岁以上的子女教育支出,对0-3岁子女抚养、托育支出的问题则未提及。孩子在0-3岁之间正处于早期教育的黄金期,家长在这一时期对孩子的教育投入并不少,且这时候对孩子抚育占用家长的精力和投入的经济也不少,“因此,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中未将婴幼儿纳入,似显得不太合理。”

  为此,在文章中,董振班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议将0-3岁婴幼儿抚养、托育列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术语和婚姻法术语相匹配,即将现行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修改为“子女抚养专项附加扣除”,把18岁以下子女以及虽然成年但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抚养均列入扣除范围。

  二是建议采用定额扣除与据实扣除相结合的方式,在扣除标准上参考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方法,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做动态调整,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制度应有的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