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马燕)据银保监会官网9月10日消息,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简称《公告》),明确了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责任限额执行。

  《公告》分为三个部分,包括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内容;规定了切换时间和过渡安排。

  首先,明确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相比原来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

  其次,明确了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了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

  其中,包括江苏在内的20个地区实行费率调整方案E,具体表述为: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浮动比率为-1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为-20%;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为-30%;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为0%;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为10%;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浮动比率为30%。

  《公告》明确了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截至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