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该法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表示,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该法实现了不同公职人员处分标准的统一。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于2019年8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于2020年4月二审、6月三审。草案三审稿将“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诬告陷害”等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增加了监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政务处分决定主动纠正机制等内容。

  “从草案初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到最后审议通过,正好一年时间,进入审议程序不到8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就该法答记者问时表示,“作为一部新制定的法律,立法进程可以称得上快。”

  据童卫东介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的处分制度。

  该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邹开红认为,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而该法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邹开红指出,在政务处分适用规则方面,该法顺应监察全覆盖对政务处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既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的共同规则,又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力求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用。

  在规定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方面,该法在制定过程中着力解决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问题,注重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以及共性与特性的有机统一。

  “这是一部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童卫东强调,该法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