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汪畅)2016年9月,东华大学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一实验室发生爆炸,导致研二学生郭宏振眼部受伤,面部严重毁损。由于学校未按照承诺继续支付医疗费用等,2019年8月,郭宏振将东华大学诉至法院。2021年1月5日,郭宏振告诉新京报记者,2020年底,法院一审判决东华大学赔付郭宏振160余万元,扣除垫付的34万余元,还将支付128万余元。目前双方均已上诉。

  事发经过:化学实验时发生爆炸致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9月21日9时许,上海市东华大学松江校区一个实验室内,原告郭宏振根据其导师聂某的要求,指导研一研究生陈某和程某进行氧化石墨烯制备实验。

  其间,郭宏振告知陈某和程某,在反应体系中添加浓硫酸,浓硫酸遇水会产生高温,需要用冰,郭宏振帮陈某和程某取冰,并帮陈某和程某搭建了一个温度控制体系。

  当日10时40分许,程某向郭宏振询问,如何向反应体系添加高锰酸钾的步骤,郭宏振让程某称重100g高锰酸钾后,向程某示范如何将高锰酸钾加入盛有750ml 浓硫酸的锥形瓶中,在将高锰酸钾添加了大约三分之一时,发生了爆炸。

  事发时,郭宏振及陈某、程某均未佩戴护目镜,也未在通风橱内拉下安全门后进行实验,三名学生共同的导师聂某未在场,实验室内也无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或指导人员在场。

  据郭宏振回忆,爆炸发生时,他的眼睛瞬间失明。判决书显示,受伤后,郭宏振被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诊断为二度化学性灼伤,眼和附器化学性灼伤,多发性切割伤。郭宏振又辗转各地多家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的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郭宏振右眼盲目5级,左眼重度视力损害,构成四级伤残;面部增生性皮肤瘢痕形成,构成八级伤残;右侧眼睑轻度畸形,构成十级伤残,张口受限工度,构成十级伤残。

  判决结果:东华大学存在重大过失,被判赔付160余万元

  判决书显示,郭宏振是2015年入学的两年制研究生,于2019年6月毕业。郭宏振表示,这是因为受伤后延期毕业。

  由于学校提供郭宏振在上海治疗的费用后,没有根据承诺承担去北京、郑州等外地医院治疗的费用。郭宏振于2019年8月将东华大学诉至法院,要求校方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70万余元。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5月9日、6月28日对原告郭宏振与被告东华大学健康纠纷权一案公开审理,于2020年12月18日对此案下发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一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法院认为,原告郭宏振虽自身未对其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安全尽最大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失,但被告违反国家和其自身有关实验室安全的制度,让一个研二学生去带研一学生自行从事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实验。故原告的轻微过失与被告过失相比,明显被告的过失为重大过失。因此最终认定,不减轻被告东华大学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东华大学赔付郭宏振160余万元,扣除垫付的34万余元,还将支付128万余元。

  双方均已上诉

  2020年1月5日,郭宏振表示,其不认为自己存在“轻微过失”,目前已经上诉。

  一审判决认为郭宏振存在轻微过失的理由是,第一,郭宏振没有严格按照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在添加高锰酸钾前没有关注反应体系的温度是否已降至实验步骤要求的5度;第二,实验时未采取佩戴护目镜、在通风橱内拉下安全门进行操作等保护措施。

  郭宏振出示的上诉书显示,尽管没有观察温度,但是并不能就此断定当时的溶液温度在5度以上,因为事故发生时另两人对该问题的陈述是不一致的,且爆炸原因至今未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没观察温度”与事故后果之间存在关联性。

  另外,校方从未对郭宏振进行有关安全培训和教育,也未告知实验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郭宏振无法判断从事该实验应当采取何种安全措施,因而也不存在任何过失。

  除此之外,郭宏振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金额有异议,认为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存在差额,而且,校方赔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经计算,郭宏振上诉提出的差额总共40万余元。

  郭宏振认为,本次事故给自己带来终生的、不可挽回的伤害,一度让其失去了生活的勇气,由于面部后遗症,至今没有被用人单位聘用,目前在广东做一份月薪两千左右的兼职工作。

  1月5日,郭宏振及其律师从法院处得知,被告方也已经上诉。截至发稿,记者多次致电校方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收到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