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发泄情绪,启东的李某某将一只碗和一把刀从四楼先后扔下。12月11日,启东法院公布了首例高空抛物罪案的判决结果: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去年4月7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发泄情绪,在其居住的启东某单位家属楼四楼,先后将一只碗和一把单刃刀(长约30厘米)从厨房北窗扔到单位食堂门口的场地上。但扔完后,李某某情绪仍未平复,竟捡拾该把单刃刀后返回家中,又将刀扔至家属楼北侧二层楼房楼顶。后单位食堂阿姨发现后向该单位汇报情况,相关管理人员当场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将碗、单刃刀从建筑物四楼往外抛掷,极易造成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后果,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形,可从轻、从宽处理。据此,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高空抛物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极大,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这种危险行为入刑。但是,不要误以为高空抛物即使造成严重后果法定最高刑也只有一年。如果行为人有规定中的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