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一老人因偷拿超市鸡蛋且未结账被店员拦下检查后突然倒地猝死,家属向超市索赔38万,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据媒体此前报道,江苏南通的一名老人在逛超市结账之后,营业员发现老人的裤子口袋里鼓鼓囊囊,遂拦住老人想查看口袋里是不是有未结账的商品。老人不同意,双方僵持了一会儿后老人突然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老人家属把超市告上法庭,认为是超市员工的行为导致了老人的去世,向超市索赔38万元。超市一方则认为,最终发现老人口袋里确实有还没结账的鸡蛋,而且也没有和他发生肢体冲突,超市不应该承担责任。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针对此事,8月19日,有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谷某某死于自身疾病心肌梗死,与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超市的工作人员抓包要求其付款是合法行为,不需担责。
但也有律师持不同观点,认为老人的猝死与检查有因果关系,超市的检查为猝死发生的诱因,如果超市没有初步证据,只是仅凭怀疑去检查,则超市也要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庭审争议:超市员工劝阻老人与老人死亡有无直接关系?
南通广播电视台此前报道,针对涉事老人谷某某家属提出38万元的索赔,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观音山法庭于8月14日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庭审理中,谷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肌梗死。谷某某家属认为超市一方不能正确处理与谷某某的纠纷,与其发生言语冲突和肢体接触,是导致谷某某突发心肌梗死的直接诱因。
谷某某家属的委托代理人称,谷某某患有脑部疾病,当时并没有偷拿超市的鸡蛋,而是忘记去柜台付钱。
超市一方委托代理人并不赞同这个观点,他说谷某某故意将鸡蛋塞进了口袋,而且超市的工作人员在劝阻时并没有对他辱骂和殴打。同时超市的员工也出庭作证,还原了事发经过。
超市一方委托代理人则指出,随意偷拿藏于衣服内,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任何人都应该坚决制止。超市在制止其偷窃行为时,也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行为。超市员工在制止违法行为时,没有超出合理合法的限度。
有律师认为超市劝阻行为与老人死亡无关,超市不需担责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指出,不管谷某某是偷窃还是忘记到柜台付款,只要谷某某不付款,超市的工作人员抓包要求其付款,就是合法行为,是在行使合法权利,况且谷某某自身患有脑部疾病,从这一点上讲,超市无过错,不需担责。
赵良善律师同时指出,当谷某某老人摔倒在地时,超市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未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则超市存在部分过错。又因谷某某死于自身疾病心肌梗死,与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双方对此存在争议,可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即使超市存在部分过错,在划分责任时,超市也是承担一小部分责任。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刘昌松律师说,从视频中看,老人在超市结算之后,营业员发现其裤口袋鼓囊,怀疑有未结算之物,拦住查看,其中疑似没有侮辱语言,更无肢体冲突,事后证明确有未结算的鸡蛋,对此超市的行为合情合理又合法,这在民法上属于自助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刘昌松律师分析,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对自助行为的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昌松律师指出,民法典虽明年1月1日才生效实施,但这些年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直是支持自助行为的。
刘昌松分析认为,结合本案中超市为保护自身的合法财产利益,目的正当;当时顾客即将离开、报警也来不及,时机正当;仅仅采取拦阻查看的方式,手段正当;很快发生了老人发病倒地,也进行了及时报警。因此,本案中超市的行为是正当的自助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有律师则认为两者有因果关系,超市需承担一定责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则认为,超市如果发现有人未结账,偷拿鸡蛋,超市有检查的权利,在法律上属于私力救助,即报警来不及的情况,先留置嫌疑人交涉,然后再报案。但是,检查顾客,也可能会伤害无辜的客户,侵犯他人的权利,所以必须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偷窃才可以检查,譬如监控中看到把鸡蛋放入裤袋,或者结账时候看到裤袋中有鸡蛋,都是证据。如果没有初步证据,只是看到裤袋鼓鼓囊囊,就去检查,那是凭着直觉怀疑去检查,是违法的。
丁金坤认为,老人的猝死,显然是因为检查引起的,有因果关系。但是检查只是诱因,猝死主要是本身有病情。综上,可知如果超市有初步证据证明有偷拿鸡蛋嫌疑的,可以检查,老人因之猝死的,自负其责。如果超市没有初步证据,只是仅凭怀疑去检查的,则超市也有过错,要承担次要责任,老人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丁金坤还认为要看超市一方检查的方式是否合理正当。“譬如是否存在激烈的语言或肢体冲突,这也会影响超市有无过错责任。”丁金坤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