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家乐和同事聚餐后,王中(化名)撞死了两个人。
日前,他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7月26日,记者从该案起诉书中获悉,2019年11月9日晚,52岁的王中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被害人陈某骑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陈某跌地受伤。事发后,王中不顾陈某,超速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又撞及被害人甲某,导致甲某倒地受伤,此后王中继续驾车逃逸。陈某、甲某二人经抢救无效均于当日死亡。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检测,王中酒精含量为118毫克/100毫升;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7mg/ml。
案发当日与王中同席者表示,当晚王中与同事们在一家农家乐聚餐,席间,王中与其他3人共喝了一瓶42度2斤装白酒。王中倒酒,喝酒都是自愿的,没有劝酒,四人平分,其他人都喝饮料。王中喝了约半斤白酒。席间,有同事说过喝酒不开车的话,一行人约19时吃完晚饭。
据被害人甲某的同行人称,案发当晚,甲某一行5人吃好晚饭后回住宿的酒店,5人紧靠着马路边沿走,没想到在19时13分许,听到“嘭”的一声,左侧一辆白色汽车从马路上由东向西飞奔而去,甲某被撞飞到右侧路边。同行的两人在汽车后面追了约100米未果,之后他们报警。
王中供述,案发当晚,自己酒后开车撞倒正在骑驶电动自行车的陈某后,下车看了下,又继续驾车加速往西逃逸,直至回到自己家中。王中称,在逃逸过程中,由于心里过于紧张,对自己开车又撞及被害人甲某的事实没有察觉。随后,王中骑驶电动自行车到其女朋友家中。之后警方电话联系王中,王中承认酒后驾车肇事逃离现场的事实并被警方带走。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王中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陈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受害人甲某无过错。
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中醉酒后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又继续超速驾车冲撞逃逸,又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该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王中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