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8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公开宣判。
判决认定,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成立及负责的华汇公司、欧汇公司、华元公司没有吸收资金投资外汇的资质,且其投资的期货连年亏损,明显不能支付许诺投资人收益的情况下,仍通过招聘业务员,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宣称公司可以投资外汇,并向投资人许以高利率、高收益,以与投资人签订“金融信息服务协议”为掩饰,向社会1400余名不特定投资人吸收资金6.3168亿余元。
被告人沈某某将集资款用于借新还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期货、购置房产、银行存款等,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2.518亿余元。
被告人沈某某为使投资人相信其将资金用于经营外汇,方便统一向投资人发布虚假的投资及收益信息,于2014年3月14日在江苏省宜兴市成立宜兴华汇信息公司,主要负责定期向投资人发布虚假投资及收益信息,并安排被告人刘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初,又成立崇泰科技公司,继续宜兴华汇信息公司的上述工作。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告人沈某某没有资质吸收公众存款,还在沈某某的指导下编发推送虚假投资收益信息,帮助沈某某吸收资金。
自2015年2月24日至案发,被告人刘某共帮助沈某某吸收资金近6亿元,造成损失2.5亿余元。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全案案情,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中属于集资款项及由集资款项产生的财产性权益,依法处置后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涉案集资款项及由集资款项产生的财产性权益,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沈某某继续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