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对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实施奖励的暂行办法》出台

  为进一步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见义勇为工作实际,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团市委联合制定《无锡市关于对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实施奖励的暂行办法》,明确对及时举报或制止本市行政区域内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对遇险遇困未成年人积极实施救援等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实施见义勇为奖励(负有保护未成年人、强制报告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人员,以及被侵害未成年人及其直系亲属除外)。

  Q:哪些保护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受到奖励?

  A: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公安机关查实的,根据《办法》予以奖励:

  (一)及时举报或制止绑架、虐待、拐骗、拐卖、遗弃、伤害、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及时举报或制止胁迫、教唆、诱骗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及时发现控制可能袭击中小学、幼儿园,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的危险分子,积极协助预防或制止校园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及时发现并劝阻、制止未成年人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转账汇款,成功阻止未成年人被骗的;

  (五)及时举报或制止旅馆等住宿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

  (六)及时举报或制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违规接待或招用未成年人的;

  (七)发现并举报社交网站、网络游戏、网络发布视频及文字、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含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

  (八)及时举报或制止生产、销售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伪劣产品、假药、有毒有害食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

  (九)及时举报或制止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十)对因落水、坠楼等意外遇险遇困或自伤、轻生的未成年人积极实施救援、及时干预有效避免或减轻危害的;

  (十一)其他及时举报或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干预避免侵害发生,或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涉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相关案件的。

  Q:实施保护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将受到何种奖励?

  A:根据事迹情况,奖励分为两种: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根据《无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予以褒扬奖励;尚未达到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但有一定见义勇为表现的,视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到1500元。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奖励实行一事一奖与集中奖励相结合,奖金由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

  Q:如何申报奖励?

  A: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主动向事发地派出所申报见义勇为奖励,也可拨打12355热线举荐奖励。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对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奖励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作出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或不予确认决定,并协同见义勇为组织申报奖励。各级公安机关在警务工作中发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事发地派出所举荐确认,或向见义勇为工作站提出奖励建议。

  Q:谁负责审批奖励?

  A:经调查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由事发地见义勇为工作站提出奖励申请,报市(县)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批;事迹突出的,同时报请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市、市(县)区见义勇为基金会会同公安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奖励。未达到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但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事发地见义勇为工作站报请市(县)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

  Q:对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实施奖励应注意什么?

  A:对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实施奖励,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不得泄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以及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避免造成二次伤害,杜绝打击报复隐患。

  Q: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事迹突出,有何礼遇?

  A:对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事迹突出的人员,各级文明办、共青团组织、见义勇为基金会将纳入评先评优范围,积极推荐参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并加强典型事迹宣传,激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加入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行列,引导全社会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