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社会热点,强化民生领域广告监管,持续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办力度,有效规范全省广告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案例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

  太仓某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毒产品广告,宣称该产品具有治疗妇科疑难症等效果;在微信公众号以及抖音店铺发布普通食品广告,宣称该普通食品有减肥瘦身、降血压、降血脂、增加免疫力、预防便秘、改善肠道吸收等效果;在抖音店铺发布化妆品广告,含有虚假功效的表述;同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招商广告,承诺“0囤货 0风险 高品质 稳赚不赔”。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及《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相关规定。2024年5月,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广告合规指导,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消除危害后果。

  02

  江阴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抖音发布含有“从苏州开车来江阴做→幼态脸” “没脖子的丑小鸭 成了有脖子的小公主”“猕猴桃女孩也能变白白哦”等内容的视频广告。

  当事人在上述广告中制造容貌焦虑,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相关规定。2024年4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上述违法广告已删除。

  03

  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一家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健康咨询服务的企业,并不具备医疗服务资质,但其在团购APP上发布“盆底肌修护、改善漏尿、子宫脱垂”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此外,当事人还在店堂内张贴“抗炎症病毒”“骨龄抗衰从盆腔闭合到脊椎矫正到颈椎调理到面部小颜等一系列骨龄抗衰项目,专为宝妈打造”等涉及医疗用语的广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2024年5月,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6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广告合规指导,当事人已经删除该平台涉案广告,未再发现广告违法行为。

  04

  南京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以不同患者形象拍摄“真实种牙故事”和以媒体主持人形象拍摄的“名人之选”系列宣传视频,构成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此外,当事人在宣传视频中表示“我们的义齿绝对安全、可靠”“真正做到安全、无痛、舒适”,对医疗效果、安全性作出保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2024年1月,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广告合规指导和不定期抽查,当事人已删除全部违法视频,未再发现广告违法行为。

  05

  江苏某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抖音号和微信视频号中发布含有“VIP稳过100%”“稳出100%”等内容的特种行业培训广告,其微信视频号的头像使用国徽、市场监督管理等图案及字样,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培训公司为市场监管部门关联下属单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相关规定。2024年1月,滨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广告合规指导并不定期开展抽查,未再发现广告违法行为。

  06

  扬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海报、宣传册、微信公众号推文等方式发布广告,宣称“特聘多位十年经验面试官(曾任体制内面试官 处级干部)”“本机构每一位老师都是体制内政府处级考官(有考官证)”“政府主考官老师 面试提前学”,并含有“喜报入编榜”“上岸学员合影”“学员反馈”等内容,经查,其广告宣传内容无事实依据,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相关规定。2024年3月,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指导,同步发放《广告行业行政合规指导手册》。

  07

  宜兴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

  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海报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含有“有望实现半小时通达苏锡常,融入“上海1小时 通勤圈”“约5km范围内龙背山公园……等共同形成约1.5公里生活圈”“陶都风情小镇(规划中)”等内容。该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对未在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设施作误导宣传。同时,当事人还举办砸金蛋促销活动,未明确公布奖品种类、兑奖条件、兑奖方式、中奖概率等信息,使兑奖存在不确定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相关规定。2024年4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广告合规指导,在后续检查中未再发现广告违法行为。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