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审议了《江苏省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草案)》。此次立法根据社会治理新形势新要求,突出预防在先、注重过程防控,致力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相关地方立法后,已有一些省份制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地方性法规。我省在相关领域立法的迫切性也逐渐显现,一方面,多年来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方面进行的很多实践探索,呼唤必要的法规制度支撑;另一方面,实践中主体职责定位不够明晰、各类解纷机制衔接不够顺畅、源头预防不够到位、资源力量整合不够充分、队伍能力有待增强等问题,也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本着问题导向,条例明确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为各级党委政法委。在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社会组织等在矛盾纠纷预防上的主体责任及义务时,立法突出预防在先、注重过程防控,规定政府、司法机关等主体应当完善排查、预警和处置机制,落实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求,将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等各环节。

  贯彻“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要求,条例草案立足矛盾纠纷多元、系统、协同化解,规定了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公证、诉讼等7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和实现路径,引导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同时,明确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及社会组织在各类纠纷解决方式中的职能作用,对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作出重点规定,鼓励发展商事调解、律师依法参与调解、有专长的调解员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等,以凝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在我省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此,条例草案对市、县(市、区)、乡(镇)三级“一站式”平台和村级工作站职责等作出细化规定,还鼓励社会力量进驻平台、专业决策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助力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立法充分采纳基层建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强化经费、场所等方面保障,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职业保障体系,并对调解员队伍建设作出细化规定。对承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职责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