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

  市公积金中心发布

  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及其政策解读

  涉及缴存、贷款、提取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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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台背景

  原2004年3月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和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泰政发[2004]59号)已于2023年11月20日废止,市级层面缺乏政策支持。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现行政策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市实际情况,出台了本办法。

  02

  主要内容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主要条款,并对现有政策进行总结、梳理和整合,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固定下来。

  《办法》共7章38条。

  第一章总则,对公积金进行了定义并明确缴存主体;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明确了各机构的分工和职责;

  第三章缴存,强调了公积金的缴存事宜,对缴存登记、账户管理、基数调整等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贷款,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用途;

  第五章提取和使用,介绍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形和条件;

  第六章监督检查,明确了管委会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中心内部监督措施;

  第七章附则,确定《办法》的有效期限。

  03

  主要变化

  与原《泰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和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泰政发[2004]59号)相比,主要作了以下调整:

  1、缴存主体的变化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和驻泰军队文职人员,可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的新市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10%-24%之间自行选择。

  2、调整公积金基数执行年度

  原文件的缴存执行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现办法改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新增提取方式

  对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等持续性提取业务,职工可以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委托市公积金中心进行提取和支付

  4、明确监督检查职能

  新增监督检查章节,明确市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职权,并明确说明公积金中心所对应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