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现将新修订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5日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信用信息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证及认定标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人信用信息使用是指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淮安公积金中心”),在征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授权或受委托人公证授权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淮安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其个人信用信息,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贷后管理。

  第三条个人信用信息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风险防控、信息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近2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监管的;

  (三)近5年内存在被淮安公积金中心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资格记录的;

  (四)其他有损住房公积金制度行为的。

  第五条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近2年内贷款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

  (二)近2年内贷记卡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

  (三)近2年内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20天以上(不含120天)未还记录的;

  (四)信贷交易中存在当前逾期(当前逾期期数≥1)的;

  (五)信贷交易中存在资产处置业务、垫款业务、代偿债务记录的;

  (六)五级分类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的;

  (七)任一账户状态为逾期、催收、呆账、冻结、止付、被核销或被清偿的;

  (八)个人公共信息存在欠税、限制出境、强制执行或行政处罚记录的。

  第六条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但能够提供业务所在银行的相关证明和业务还款明细记录,可以扣减逾期期数,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受理:

  (一)贷款有逾期但在应还款日后5日内结清的;

  (二)贷款逾期记录为助学贷款且当前已结清的; 

  (三)贷记卡逾期因未缴年费所致且当前已结清的。

  第七条申请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有一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不予贷款。

  第八条《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的贷款余额、贷记卡已用额度、准贷记卡透支余额、相关还款责任余额、判决应付金额均纳入家庭负债认定标准。

  第九条《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和贷记卡的“本月应还款”金额、准贷记卡当前透支90天以上余额、判决应付金额应认定为月还款额的一部分。

  第十条 淮安公积金中心查询人员应在申请人《个人征信授权书》授权范围内对其个人征信进行查询、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个人信用信息用于其他用途,不得私自泄露个人信用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审批时,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日期应在30日内。

  第十二条 淮安公积金中心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个人征信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等电子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需使用哪些个人信用信息?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需使用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和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

  二、《个人信用报告》存在哪些情形,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答: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近2年内贷款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

  (二)近2年内贷记卡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

  (三)近2年内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20天以上(不含120天)未还记录的;

  (四)信贷交易中存在当前逾期(当前逾期期数≥1)的;

  (五)信贷交易中存在资产处置业务、垫款业务、代偿债务记录的;

  (六)五级分类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的;

  (七)任一账户状态为逾期、催收、呆账、冻结、止付、被核销或被清偿的;

  (八)个人公共信息存在欠税、限制出境、强制执行或行政处罚记录的。

  三、住房公积金信息存在哪些情形,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答: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近2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监管的;

  (三)近5年内存在被淮安公积金中心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资格记录的;

  (四)其他有损住房公积金制度行为的。

  四、《个人信用报告》中哪些金额,应纳入家庭负债?

  答:《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的贷款余额、贷记卡已用额度、准贷记卡透支余额、相关还款责任余额、判决应付金额均纳入家庭负债认定标准。

  五、《个人信用报告》中哪些金额,应纳入月还款额?

  答:《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和贷记卡的“本月应还款”金额、准贷记卡当前透支90天以上余额、判决应付金额应认定为月还款额的一部分。

  六、借款申请人或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可以。借款申请人或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有一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日期超过30日了,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可以。公积金贷款审批时,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日期应在30日内。

  八、《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逾期在应还款日后5日内已经结清的,可以扣减逾期期数吗?

  答:《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有逾期,但已在应还款日后5日内结清,且能够提供业务所在银行的相关证明和业务还款明细记录的,可以扣减逾期期数。

  九、《个人信用报告》中贷记卡逾期因未缴年费所致,可以扣减逾期期数吗?

  答:《个人信用报告》中贷记卡逾期因未缴年费所致且当前已结清,并能够提供业务所在银行的相关证明和业务还款明细记录的,可以扣减逾期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