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对推动“无废城市”建设、长三角联防联治、各类固废处置等作出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共十章八十六条,提出我省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依法对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产品、副产品、固体废物进行识别;明确对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非法处置利用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针对固废跨省转运问题,《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治机制,加强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的区域合作。如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在转移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严格控制固体废物转入本省。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应当在决定接受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鼓励相关企业等合作共建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废旧动力蓄电池应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关于农业固体废物处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农用薄膜使用者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收集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

  关于危险废物处理,严格控制危险废物无法就近利用、处置的建设项目,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建设项目;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二维码管理;设区市政府统筹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废物收运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将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个人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