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贯彻落实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方针,促进绿色能源发展,我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能源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光伏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I级保护林地、河道、湖泊、水库,要避让自然保护地和重要湿地,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通知》要求规范复合利用标准,因地制宜采用复合利用模式。占用耕地以外农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组件下边缘最低点离种植土壤高度不低于2.5米,立柱行间距不少于8米,采用柔性支架的行间距不小于3.5米,确保农业产量不低于同地区平均水平的80%。涉及林地的,应使用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光伏组件下边缘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水面光伏项目应开展对渔业生产影响的专题论证,确保满足光伏板下养殖品种正常生长光照要求,养殖产量不低于同地区正常情况平均水平的80%。
对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光伏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直接核销,予以“应保尽保”。对于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支持利用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鼓励和支持利用城镇存量低效用地、村庄用地以及受污染的闲置或废弃土地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盘活土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