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明确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76元,二级164元,三级162元,四级161元。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3.8%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

  (二)生活护理费: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2.33%。调增后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920元/月、3136元/月、2352元/月的调整至此标准。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