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以下十七项决议、决定予以废止:

  一、《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议》(1981年8月29日江苏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场工作的决议》(1982年7月23日江苏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业、交通生产的决议》(1982年10月9日江苏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工作的决议》(1982年10月9日江苏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五、《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抓好抗灾斗争夺取全年农业丰收的决议》(1983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六、《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尽快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决议》(1983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七、《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振兴江苏中医药事业的决议》(1985年4月27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议》(1985年4月27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九、《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决议》(1985年9月1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十、《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科技体制改革的决议》(1986年11月4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十一、《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1987年2月21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十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决议》(1987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十三、《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决议》(1988年10月2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十四、《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江苏经济的决议》(1988年12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十五、《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彻底清除反动淫秽出版物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决议》(1989年8月21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十六、《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十七、《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2011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