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一项决定草案,拟废止17项决议、决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一部署,我省正在建设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按照数据库建设要求,我省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作出的决议、决定,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凡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都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分门别类收入数据库。今年3月起,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逐一研究,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有17项决议、决定被确定需要废止。这些决议、决定颁布时间较早,有的已经完成历史使命,有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和发展需要,有的主要制度已经被新制定出台的法规或者新作出的决议、决定所涵盖,有的已不符合上位法有关规定,不宜继续施行。

  这17项决议、决定具体包括: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议》《关于加强市场工作的决议》《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业、交通生产的决议》《关于加强文化工作的决议》《关于抓好抗灾斗争夺取全年农业丰收的决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尽快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决议》《关于振兴江苏中医药事业的决议》《关于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议》《关于继续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决议》《关于进一步开展科技体制改革的决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关于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决议》《关于加强法制,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决议》《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江苏经济的决议》《关于彻底清除反动淫秽出版物 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决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关于废止的决定通过后,上述17项决议、决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