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人格权侵害禁令,在抖音等社交平台上发布视频并配文侮辱、诽谤他人,李某为自己的“按键伤人”付出代价——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给李某开出1万元罚单,李某成为我省因违反人格权侵犯禁令被罚款的第一人。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新创设的一项制度。“两高一部”近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在网暴案件中可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记者了解到,2021年民法典实施以来,江苏一些法院已在网暴案件中探索发出多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纸禁令向网暴说“不”
“他只是动动手指,却害得我在亲戚、朋友面前抬不起头。”回忆起那段灰暗日子,苏某仍心有余悸,“第一次有种浑身长嘴都说不清的感觉,不敢看手机、不敢出门……”
2017年,苏某入股的公司与李某开始有生意往来,之后发生经济纠纷。“公司欠钱不还,他要不回钱,就揪住我这个小股东不放。”李某不仅多次前往苏某老家,通过泼油漆、张贴“讨债”字条等方式催讨欠款,还在抖音上发布苏某欠钱不还的相关视频。“我们是同乡,朋友圈交集很多,他发的抖音被自动推送给很多熟人,一来二去身边的朋友和老家亲戚都知道了。”
去年3月,忍无可忍的苏某以侵犯人格权为由起诉李某,同时申请人格权侵犯禁令。滨湖区法院经审查依法发出禁令:禁止被告李某通过张贴字条、发布网络视频等方式侮辱原告,禁止打电话、发信息骚扰原告及其家人。
“发抖音是我的自由,我是为了要钱。”李某视禁令为一纸空文,继续在抖音上发布相关视频并配文侮辱、诽谤苏某,视频点击量迅速过万。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滨湖区法院对李某开出1万元罚单。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该条款首次规定停止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畅通了人格权受侵害时的救济渠道。网络不是不法之地,当你发现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侵权行为将要发生或正在进行时,有权向法院申请禁令,要求行为人停止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行为。”滨湖区法院法官助理李辉辉说。
早在2021年民法典实施之初,张家港的蒋先生就通过一纸禁令,走出人生“至暗时刻”。
因情感纠纷,蒋先生前女友曹某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当地知名网站上发帖爆料蒋先生的个人隐私,字里行间不乏家暴、嫖娼等敏感词语,一同公布的还有其照片、工作单位以及车牌号等,相关帖文点击量达到数十万次。网友很快就通过这些信息“扒”出蒋先生的真实姓名、学历、婚史甚至其父母的职业,所有个人信息都被摊在网上任人围观和唾骂。
在向网站申请删帖遭拒后,2021年1月,蒋先生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曹某。在该案不公开审理期间,曹某仍在网上继续发布相关信息,导致事件持续发酵。收到蒋先生申请侵害人格权禁令24小时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即签发禁令,禁止曹某在网络平台发布涉及蒋某个人隐私的信息,并要求平台协助删帖。同年5月,蒋先生的名誉权官司胜诉。
“如果通过判决的方式来删帖,当事人可能要等待至少几个月时间,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再通过强制执行,需要的时间更长。”在该案承办法官、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侯苈芮看来,禁令的最大效果,就是可以迅速叫停正在进行的网暴,有效防止人格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禁令可以实现类似于保全的及时性救济功能,又不以后续诉讼为必要,降低了当事人的诉累和司法资源消耗。”
不打官司也能申请禁令,举证难度明显降低
当前,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场域。滨湖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孙熠告诉记者,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网络名誉侵权纠纷呈爆炸式增长,“过去在家门口骂战而起诉名誉权的案件几乎没有了,现在的‘口水战’主要发生在微信群、朋友圈以及短视频平台上,传播力和危害性都被网络无限放大。”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在网暴事件中,往往谣言或不实信息一旦传开,受害人便深陷网络暴力旋涡,短时间内难以停下。受害者第一反应往往是申请平台删除或者报警,但一些平台会以无法核实、维护用户言论自由等为由拒绝。一位民警也透露,除非涉及到刑事犯罪,比如发布不雅视频、传播淫秽信息等,公安机关会第一时间立案查处,而涉及到更加面广量大的网络骂战、侵犯名誉权等民事行为,很难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一般也不会贸然介入。
当投诉、报警等路径难行,打官司时间长、无法及时阻止正在发生的侵害之时,人格权侵害禁令为普通人对抗网暴提供了“另一种可能”。
近日,“两高一部”就惩治网暴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强调了人格权侵权禁令制度的适用,被不少专家称为打击网暴的标志性动作。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浩说,传统上,人格权主要为一种消极防御性的权能,但仅是消极防御和事后补救在网络时代并不足以给予其全面保护。“在当前大数据时代和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具有无限放大效应,人格权损害一旦发生,其后果具有易扩散性和不可逆性,难以恢复原状。允许权利人通过申请禁令,有效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
“与传统侵权诉讼事后维权不同,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程序更简单、时效性强,而且是独立于诉讼程序的一种人格权请求权实现程序,当事人可以单独提起。”孙熠告诉记者,申请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法院在审查中重点关注人格权是否正受到或即将受到侵害、时间上是否具有紧迫性、合法权益是否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3个要件,符合条件要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比如,李某与苏某的纠纷矛盾中,法院在听证中仅需查实李某提供的借条,借款人与其发布信息网络侵权的对象是否一致,无需实体审查公司债务是否需要股东来偿还。“如果信息点击量、转发量寥寥无几,可能难以认定具有现实紧迫性,当事人可通过诉讼保全等其它途径维护自身权利,但若信息放在多个社交平台上,两三天就有上万点击量,对公民法益的保护具有现实紧迫性,就应该通过发出禁令来达到高效防止当事人人格权益受损的价值目标。”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歌认为,相较于打官司,当事人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举证难度明显降低。“侵权人四处张贴不实言论的照片或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当言论的截图及公证,朋友圈、微信群等不当言论的截图等,都可作为有效证据。”
让利器真正生威,亟待出台司法解释
在网暴频频发生的当下, 由于民法典对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各地法院的探索较为谨慎,大多处在“摸着石头过河”阶段。
以什么程序启动禁令?审查到什么程度?禁令的有效期应该是多少天?配套的救济程序是什么?……一系列问号都有待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侯苈芮告诉记者,在民法典无具体规定且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法院主要参考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以民事裁定书形式出具人格权侵害禁令。
让禁令真正从纸上落到地上,平台公司的协助义务也需进一步明确。一位法官透露,此前发出禁令后,法院曾和某知名社交平台联系要求协助执行,但被该平台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等你们判决了,我们再配合。”
一旦当事人提出禁令申请,一道选择题也会同步摆在法官面前:是优先保护人格权还是言论自由?在李浩看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适用于人格权面临紧迫危险的情形,其实质是在当事双方权利发生冲突时的斟酌与平衡。“要厘清权利保护和行为自由的边界,明确可为与不可为。如果对方的言论符合事实,且不会对申请人的名誉、隐私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就不符合紧迫性条件。”
“禁令应该起到保护而不是禁言的作用。”孙熠告诉记者,此前曾有商家因顾客在网上发布产品质量有问题的言论,而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未获法院支持。“禁令绝对不能被滥用,更不能成为‘网络骂战’的‘工具’,发出禁令,不仅是对施暴者予以震慑,更是为了引导双方当事人从诉诸口水到求之于法治,真正理性地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