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苏浙皖生态环境(局)厅联合司法(局)厅共同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深化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清单》根据沪苏浙皖四地已印发的内容,选取实践成熟的,对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效益影响较大的事项,主要涉及建设项目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排污许可、环境管理制度7个生态环境领域共22项,分为轻微免罚(1项)、首违免罚(21项)两大类免罚情形。《清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清单》明确,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比如在排污许可方面,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在这期间没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行为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但仅一项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黑度)超标、超标幅度在10%以内(含本数)且超标污染物未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不予行政处罚。

  相关负责人介绍,《清单》的发布体现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温度,以助力新产业、新经济、中小微企业发展。经营主体发生《清单》列出的轻微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可不予处罚,但其必须严格履行环境整改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对于不予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提升行政相对人守法意识,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