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公安部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江苏公安机关坚持以打开路、以打促治,依法严厉打击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人员,有力净化了全省网络社会环境。

  高考查分系统还未开放理科状元便已尘埃落定?究竟是学校神通广大提前查分?还是别有用心之人造谣滋事?

  案件详情

  6月24日20时,是江苏2023年高考查分系统开放时间。当日下午,距离系统开放仍有数个小时,一则有关高考状元的消息便在网上出现:“2023年江苏理科最高724分,南京六合高级中学”,引发广大网民、网络自媒体争相转发扩散。

  随后,南京六合区教育局、江苏省六合高级中学陆续接到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电话,质疑为何能够提前获取高考分数。然而,经相关部门调查了解后确认,所谓“江苏理科最高724分,南京六合高级中学”并非官方渠道发布,纯属谣言信息。

  该谣言在网上大规模扩散,不仅干扰了有关职能部门正常办公秩序,还严重破坏了网络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针对该情况,南京网警立即开展调查,发现该谣言信息系南京网民袁某首发。原来,袁某是一名房产中介人员,平日经常发布短视频吸引潜在客户关注。

  6月24日,袁某为了吸引流量关注,想到可以蹭一波高考成绩放榜的热度,便编造所谓“2023年江苏理科最高分724分,南京六合高级中学”的虚假信息,通过个人抖音号发布。目前,袁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科普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作为网络自媒体运营人,应当坚守道德底线,不越法律红线,切勿因为贪图一时的“流量”,步入违法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