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溧阳的黄先生一年前花40多万元,在南京为女婿梅鹏(化名)买了一台奥迪Q5L汽车,准备作为结婚礼物送给女儿女婿,未料大喜的事情却成了麻烦事。

  日前,黄先生向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台反映称,2019年1月提车后不久,女婿在车里发现了一张该台车辆的返修单,返修日期为2018年10月。黄先生一家认为4S店存在欺诈隐瞒行为,于是将经销商江苏华兴深蓝汽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申请“退一赔三”。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判决,认定4S店不存在欺诈行为,驳回梅鹏的诉讼请求。后梅鹏不服判决上诉,2020年8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月20日,澎湃新闻从梅鹏处了解到,他将申请再审。

  买的新车内却现返修单

  黄先生向澎湃新闻介绍,2019年年初,女婿梅鹏决定在华兴深蓝奥迪4S店购买一台Q5L汽车。梅鹏提供当时的购车用户定单显示,所购车辆型号为Q5L 45TFSI尊享时尚型,成交价格38.3.万元,定金1万元,交货日期2019年1月。2019年1月30日,梅鹏提走了新车。

  没想到提车后不久,梅鹏却在车内手套箱中发现了一编号为004790的“一汽大众商品车返修单”,且单据上返修车辆的信息与自己的车一致,其中载明,该台车辆曾于2018年10月22日入厂返修,另有送车人、总装车间、取车人签字,“问题描述”一栏内未写明问题,只写了“返修”二字。

  梅鹏认为自己买到了一台返修车,且4S店销售人员在卖车时未告知他这一情况。后梅鹏找到4S店,对方称不清楚此事。后4S店回应,该返修内容为“更换消音器”。梅先生认为4S店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将其告到法院。

  两度败诉:法院认定4S店无欺诈行为

  梅鹏要求4S店退车、返还购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11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2019年1月13日,梅鹏与4S店签订《奥迪轿车用户定单》。1月16日,双方约定验车,1月19日,4S店将该车交付至梅鹏。后梅鹏在车内发现一张一汽大众《商品车返修单》,载明:返修地点1A1,仓库36H,乙联:保卫科留存,入门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问题描述为“返修”。

  2019年4月,一汽大众有限公司针对该事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称,经过生产部门相关负责人查询得知,该车辆返修内容为更换消音器。单据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内部生产厂车辆运转单据。该车于2018年8月27日在总装车间生产下线,车辆停在储运库期间,发现该车所装配的消音器存在瑕疵,需要返回总装车间进行更换。车内返修单即为2018年10月22日从储运库运抵总装车间是所使用的内部运转单据,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将单据遗留至车内。返修合格后,2018年11月2日销售给江苏华兴深蓝汽车有限公司。

  该说明表示,生产厂内发现车辆存在瑕疵后,会进行及时处理,此车更换消音器的生产厂内部返修符合企业内相关返修流程标准,“属于对未出厂商品车局部轻微问题的修复”,对后续使用和车子本身的质量无任何影响,返修后满足出厂标准。同日,涉事4S店一名工作人员称,据他了解,当时更换消音器的是一批次车辆,并非针对涉事车辆。

  8月20日,资深汽车领域分析师张翔向澎湃新闻介绍,汽车生产下线后,还会有质检员进行最后一道过关检验,“出现小问题返修,属于正常流程”。

  另4S店出具的《商品车交车检查确认单》作为证据,其中写明“初始里程数20KM”,“经现场检查、调试,本人所购车辆外观、内饰完好、无划痕、无破损,……车辆各项功能正常,车况良好”等内容,下方有梅鹏签字。此外,4S店提供了交车保养单,证明2019年1月30日交车时,车辆没有任何问题。另相关系统中的维修记录查询截屏显示,该台车辆从厂家出厂后没有过维修,是合格车辆。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奥迪轿车用户定单》约定,被告交付原告的汽车应为新车,现该汽车实际上经过返修。但上述返修事实发生于涉案汽车销售至4S店之前,并无证据证明4S点在主观上具有欺诈,在客观上也无欺诈的行为,梅鹏也没有证据证明4S店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梅鹏要求4S店基于欺诈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梅鹏的诉讼请求。

  梅鹏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交车表签字非本人所签

  值得注意的是,梅鹏方曾对于4S店方出具的《商品车交车检查确认单》提出过异议,梅鹏表示,该单据中签名处并不是他本人签署。经梅鹏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一家具备资质的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商品车交车检查确认单》中梅鹏的签字确实不是本人笔迹。对此,梅鹏方委托诉讼代理人20日告诉澎湃新闻:“对方(4S店)一口咬定是梅鹏科本人签的。鉴定结果出来后,又说是可能工作人员失误或者别人代签的。”

  对此,一审法院认定,虽梅鹏没有在该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但不能因此认定4S店存在欺诈行为。二审法院认为,梅鹏并未否认双方进行过交车检车,也将所购车辆驶离,“被上诉人的代为签字行为确有不妥,但不会使上诉人陷入错误判断”,因此梅鹏主张4S店构成欺诈的依据不足。

  8月20日,梅鹏方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将申请再审,“我们认为退车是毫无疑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