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

  无锡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对尚不构成犯罪的

  287人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人民群众

  在增强防骗意识和防范能力的同时

  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成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01

  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4月5日,项某组织他人在无锡市某银行各网点以“代”取现金的方式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锡山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万元。

  02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2月至3月期间,郭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使用具有转接拨号功能的“黑盒子”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从中非法获利。锡山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10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万元。

  03

  非法出借银行账户

  2月5日至3月22日期间,袁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三张银行卡用于资金结算,从中非法获利。滨湖公安分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对其罚款90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

  04

  非法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设备

  4月25日,谢某在宜兴某酒店客房内架设VOIP设备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帮助,从中非法获利。宜兴市公安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对其罚款5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

  05

  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

  4月18日,江阴市公安局根据线索发现张某利用其名下银行卡多次转账“跑分”,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江阴市公安局依法对其罚款2000元。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有关规定: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的

  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