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5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职务犯罪5114件5394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483件488人,占9.4%。检察机关共决定逮捕3024人,起诉4573人,不起诉158人。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俞昕水介绍,5年来,我省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包括最高检交办的中管干部职务犯罪10件10人,办理省管干部职务犯罪76件76人。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155件190人,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办理42件55人。与省监委、省法院建立健全线索核查、快速移送、双向反馈等机制,办理涉黑涉恶“保护伞”94件94人。办案数量、质效全国领先。
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在办理潘某行贿案过程中,将潘某以行贿手段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依法认定为不正当利益,追缴犯罪所得1.5亿余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我省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依法从严追诉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以及在组织人事、安全生产、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围猎”腐蚀领导干部的行贿人员,加大对违法所得追缴力度,共办理各类行贿犯罪624件851人。
如果贪官逃到国外或因故死亡,他们受贿的财物、贪污的公款或其他犯罪违法所得如何处理?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因病死亡,江苏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对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违法所得进行调查,并依法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特别程序。之后,法院裁定将任润厚违法所得1200余万元予以没收。这是全国首例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在案件办理中,既考虑国家反腐败高压态势对打击犯罪、追赃挽损的需求,又考虑‘程序正义不能有丝毫瑕疵’,同时兼顾百姓除恶务尽的朴素认知,以司法实践彰显立法原意,通过检察履职全力体现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举措。”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万龙表示。
5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基层“两委”案件393件453人,特别是从严惩处土地征收、涉农项目建设、惠农资金补贴等过程中的贪污、挪用、受贿腐败犯罪。
2015年11月至2018年7月,李某某在担任某镇民政助理兼镇中心敬老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工程款发票、虚列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生活物资开支等方式,先后30余次侵吞公款共计57.89万元。新沂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虽然李某某具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但考虑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侵吞扶贫救助款项、社会影响恶劣等因素,提出对李某某应予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针对办案中发现相关部门在敬老院管理上存在制度缺陷、管理漏洞等问题,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属地政府全面排查扶贫领域腐败隐患,共排查廉政风险点31个,制定防范措施56项,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人。
依法打击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淮安市检察院办理的省发改委原副主任祁彪受贿案,行贿人利用政府融资平台虚增交易环节,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巨额利益。检察机关准确界定正常市场经营与贿赂犯罪的界限,为全国类案办理提供有益借鉴。该案办结后,江苏多地开展国有平台融资领域专项整治,查处相关职务犯罪。
5年来,江苏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有效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省检察院单独或联合省监委等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16份,建立案件质量分析通报、联合调研等10项工作机制,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体系,相关经验做法被最高检推广。
江苏率先探索互涉案件办理工作,以个案向最高检书面请示,最高检出台关于职务犯罪互涉案件审查起诉期限的批复,明确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监察机关、侦查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不一致,需要并案处理的,审查起诉期限自受理后案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是首个由我省检察机关请示而出台的批复性司法解释,入选2022年度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十大事例。